(2012)长民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46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告高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