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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46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告高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