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英、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英,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20号原告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新湖一路文明街1号镇干楼A座铺位。法定代表人招国潘。委托代理人陈雄华、陈红飞,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桂英,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韦某,女,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千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