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缪月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缪月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8253121)。住所地:绍兴县钱清原料市场A区2幢1、3、5、7号。法定代表人:赵水花,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炎炯、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月花,系个体工商过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缪月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隆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月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