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宋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宋某,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邵某,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宋某。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宋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9日,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宋某提供借款50万元。至2011年1月16日,被告宋某归还部分欠款后,剩余36万元未还。201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宋某就还款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宋某分两次还清借款,于2011年1月20日还清全部借款。同日,被告陈某乙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告宋某提供连带保证。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宋某仍欠原告26万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宋某向原告清偿欠款2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876元(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月2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总计273,876元;2、被告陈某乙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宋某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款项,2011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宋某签订了关于偿还剩余借款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宋某于2010年7月9日借原告陈某甲的36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8日,付款13万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付款23万元。原告与被告宋某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同一天,被告陈某乙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为:“本人陈某乙担保宋某于2010年7月9日借陈某甲的36万元整,担保还款。如逾期未还,一切由本人承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有欠款26万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协议书》、《担保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宋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仍未归还借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剩余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乙为被告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对被告宋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26万元;二、被告陈某乙对被告宋某承担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 英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蓝 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冠(兼)书 记 员 周 治 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