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王静静,孙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传会,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述珍,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永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晓晖,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静静,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孙海亮,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王静静、孙海亮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传会、曲述珍、王永虎、曲晓晖、王静静、孙海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