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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