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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1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海星与蔡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星,蔡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星,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瑚(曾用名蔡云瑚),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蔡瑚的银行存款9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