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二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贵诉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二初字第131-1号原告:张贵,男,汉族,1959年2月8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张成斌。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于恩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诉被告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绿野绿化工程分公司、大连绿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专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高 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