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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5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谢圣歌与青岛钰坤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圣歌,青岛钰坤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085-1号原告谢圣歌,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永久。青岛楠丰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钰坤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即墨市黄河二路即发集团南门西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大志,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圣歌与被告青岛钰坤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圣歌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圣歌撤回对被告青岛钰坤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圣歌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梅福本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