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浩河与被告宋秀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余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涉县。被告宋某某,女,198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吉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