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潘敏强与方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强,方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69号原告潘敏强。被告方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强与被告方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1350元,由原告潘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媛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倪艳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