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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潘敏强与方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强,方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69号原告潘敏强。被告方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强与被告方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1350元,由原告潘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媛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倪艳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