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合肥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瑞浩,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申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46418-1.法定代表人:骆春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申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申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申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9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