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明和与陈明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和,陈明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19��申请执行人:陈明和,农民。被执行人:陈明登,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22号陈明和诉陈明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明登应归还陈明和借款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8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