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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徐中方犯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刑初字第737号被告人徐中方。2011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蒋金央,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中方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文伟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人民陪审员  吕响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