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生于1984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日。赵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其义务,申请人杜某已领取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2000元及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对,金兔挂件1条,珍珠项链1条,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组合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张,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格力壁挂空调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毛毯一条,弹花被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