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雨岑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实验小学、李琰潇、罗雪梅、李志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雨岑,成都市龙泉驿区实验小学校,李琰潇,罗雪梅,李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姚雨岑。法定代理人:吴利娟。委托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实验小学校,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文明东街36号。负责人:孙超,书记、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庞葵,系被告安全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师玉兰,四川南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琰潇。法定代理人:罗雪梅。法定代理人:李志国。被告:罗雪梅。被告:李志国。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雨岑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实验小学、李琰潇、罗雪梅、李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雨岑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雨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原告姚雨岑负担。审判员 屈超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