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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知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杭州姿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杭州姿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095号原告: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光、。委托代理人:肖希。被告:杭州姿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姿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姿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姿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杭州海空影视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