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车世超与车红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世超,车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444-1号申请执行人车世超,男,199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红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世超与被执行人车红星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车世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1203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