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永强与李龙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强,李龙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钟永强被告李龙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强诉被告周卓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钟永强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钟永强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