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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励文华与蔡能钊、蔡如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文华,蔡能钊,蔡如万,蔡如强,蔡仕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励文华,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丁乃章,浙江丁乃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能钊,男,193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如万,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如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仕敖,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文华诉被告蔡能钊、蔡如万、蔡如强、蔡仕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励文华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能钊、蔡如万、蔡如强、蔡仕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励文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