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8)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如建,李园园,王永旺,王建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如建。被执行人李园园。被执行人王永旺。被执行人王建保。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如建、李园园、王永旺、王建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如建、李园园、王永旺、王建保履行生效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如建、李园园、王永旺、王建保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园园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集信用社账号:917021100011106711435的银行存款12044.02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1);本院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位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