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力锋。被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翼飞。原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以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诉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泰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