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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明刚与罗大云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刚,罗大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邓明刚。委托代理人赵鹊乔,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成。被告罗大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刚与被告罗大云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刚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刚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明刚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