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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童雪冲与苗军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雪冲,苗军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009号申请执行人童雪冲,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苗军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童雪冲诉苗军力(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苗军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童雪冲借款39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3612.50元、执行费58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0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