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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建芳与楼臻益、陆委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芳,楼臻益,陆委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87-1号原告:胡建芳,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楼臻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陆委丽,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芳诉被告楼臻益、陆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建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陆委丽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宝马汽车一辆和牌号为浙B×××××的马自达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建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委丽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宝马汽车一辆和牌号为浙B×××××的马自达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