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48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2)第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窜至其原暂住地武汉市汉阳区汉欣苑小区12栋1单元xxx室,盗得被害人朱某价值人民币1859元的联想R61笔记本电脑1台。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邱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一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武汉市汉阳区价格检测认证中心阳价鉴证字(2012)6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59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志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