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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涛诈骗罪,王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曾用名:王端金,冒名:张磊,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5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奕,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及其指定辩护人程奕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合同诈骗罪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王涛冒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指定黄某为山东临沂地区沂水、平邑、费县话费提成总代理”的事实,与黄某签订了话费提成合同。期间,被告人王涛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先后多次以“需要向领导送礼、活动经费、对有关领导的答谢”等为由,从被害人黄某、蹇某处骗取共计现金56万余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合同书、发票及借据复印件、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合同诈骗金额为1439100元,经审查,被害人黄某、蹇某就被骗金额和具体支付的形式陈述不一致,而被告人王涛就诈骗的金额及具体支付等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详细的供述,其供述诈骗实得总金额为56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1439100元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涛当庭辩称其又返还了二被害人150000元,该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诈骗罪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涛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朱某,又冒用嘉兴高速支队民警“张磊”,与被害人朱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多次以各种借口虚构事实,骗取朱某钱财。1、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涛以河南战友小孩要做手术还差3000元为由,骗走被害人朱某3000元。2、同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涛以钱包丢了,没钱参加朋友小孩的满月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1000元。3、同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涛以河南战友的小孩需要再做一次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5000元。4、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李勇出事要去看望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5000元。5、同年7月5日,被告人王涛以自己出交通事故要去北京做手术但钱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10000元。6、同年7月9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王海去北京看望他途中出事情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4500元。7、同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王海出事情没解决还差2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2000元。8、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涛以自己在北京做手术钱不够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朱某30000元。9、同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涛以自己已经做好手术要出院,出院费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8000元。10、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有事情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2000元。11、同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李勇在高速上贪污要借钱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4000元。12、同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涛以朋友贺春华的妻子要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5000元。13、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涛以有张国外银行支票要找关系才能兑现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2000元。14、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涛以要报英语学习考试还差14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1400元。15、同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涛以自己母亲身体不好,要去上海做身体检查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4500元。其中2011年8月6日,被告人王涛汇款1500元给被害人朱某,故被告人王涛从被害人朱某处共骗取859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王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现金859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涛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利娟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