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芜经开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某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27日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公司,趁该公司位于万春新苑B区40幢1单元101室办公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一钱包内的人民币5900元盗走。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所退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邮政储蓄卡一张;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邮政储蓄活期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谅解书;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冷晶晶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