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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黄威,李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54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威。被执行人李新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威、李新平买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301元及利息并返还租赁物晋工JGM756装载机壹台。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黄威、李新平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委托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可直接与该院联系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54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