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光力热处理厂,住所地本区九龙湖镇西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25157638。法定代表人薛建光。被执行人浙江创坚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凤鸣路6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89944。法定代表人齐夫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光力热处理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创坚紧固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创坚紧固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光力热处理厂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光力热处理厂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2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