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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民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云天大厦21层E户。代表人叶永从。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武青西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被执行人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广场B座1402室。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2日作出的(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石材款2878324.2元、案件受理费28927元、案件执行费3147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沆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8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330万元银行存款。2012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还执行案款2963629.55元(其中石材款2878324,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6378.35元、案件受理费28927元)。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负担31473元案件执行费后,2012年10月16日,本院将304897.45元退回被执行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账户(扣划款项账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郑继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