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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民、曲雷亮与被告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曲雷亮,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李爱民。原告曲雷亮。被告温富领。被告黄全文.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原告李爱民、曲雷亮与被告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1日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民、曲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0日及2012年1月9日,温富领、黄全文以其所有的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从二原告处借款共计26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约定逾期未还的以其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温富领、黄全文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截至到起诉之日的利息85.5万元、违约金124.8万元,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另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2份和曲周信用联社出具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1张,用以证明被告温富领、黄全文向二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明条4张,用以证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二原告因向他人借款产生的损失。被告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答辩状,辩称向二原告借款260万元属实,三被告愿意偿还。但对于二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迟延还款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富领、黄全文因河北圆梦饲料公司建厂需要资金,2011年12月20日向二原告借款24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借款期限3个月;2012年1月9日,被告温富领又向二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3月9日,借款期限为2个月。两笔借款均约定若逾期未偿还借款,每日承担借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违约金进行担保。借款期满后,因被告未能偿还借款,致成纠纷。二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温富领、黄全文作为债务人取得借款后应依约及时偿付二原告,借款逾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不予偿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温富领、黄全文偿还借款本金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日承担借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的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款协议里没有约定,应视为无息借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两笔借款还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9日、3月20日,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均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内,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二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富领、黄全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爱民、曲雷亮借款本金2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3月20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温富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爱民、曲雷亮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3月9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爱民、曲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温富领、黄全文、河北圆梦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