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向荣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荣,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686号申请执行人朱向荣。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向荣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向荣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2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朱向荣发还,申请执行人朱向荣向我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