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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丁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乙。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谷检刑诉(201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3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丁某乙与前妻黄某甲在协商儿子丁某某有关抚养问题时,黄某甲的姐姐黄某乙1让被告人丁某乙出去,被告人丁某乙在黄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黄某乙1脸部、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1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丁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丁某乙与黄某甲协议离婚。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下午1时许,被告人丁某乙到谷城县城关镇东升街社区17组村民黄某乙2家,与前妻黄某甲协商儿子丁某某有关抚养问题时,黄某甲的姐姐黄某乙1让二人走法律程序并让被告人丁某乙离开黄家。被告人丁某乙进入黄家厨房内,黄某乙1紧跟其后仍让被告人丁某乙离开。被告人丁某乙恼怒,即从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将黄某乙1脸部、右手砍伤。黄某乙1大声呼救,黄某乙2等人闻讯上前从被告人丁某乙手中夺下菜刀。黄某乙1被他人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9天,���医疗费8001.22元。经法医鉴定:黄某乙1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丁某乙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乙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丁某乙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某乙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被害人黄某乙1陈述,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我在娘家吃午饭,我原来的妹夫丁某乙来找我妹妹说他儿子没人照顾,我叫丁某乙走法律程序并让他走,丁某乙刚出门又返回来并进了厨房,我跟进去见他拿了一把旧菜刀,我上去阻拦时他向我头部砍了两刀、右手中指被砍伤,后被我堂弟黄某乙3制止。我被送到县医院简单包扎后又被送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2、证人黄某甲证实,我和丁某乙离婚后小孩跟他,我住在娘家。2012年6月23日是端午节,上午九点多我接到丁某乙电话说儿子没人照顾,叫我出去谈一下。我叫他找法院解决,他不听,一直打电话。中午丁某乙来还是说小孩的事,黄某乙1说你走法律程序,你现在不是这个家的人了,你出去。丁某乙跪下来说叫我们照顾好孩子他就出去了。后他又转回来进了厨房,黄某乙1也跟进去了。我和我父亲也跟进去,见黄某乙1将丁某乙拉住了,丁某乙拿了一把旧菜刀,朝她头上砍两刀。黄某乙1喊我手指头掉了,我们就报警了。3、证人黄某乙3证实:2012年6月23日中午,我在我小爹家吃午饭,我小妈张某某喊我快起来,我见丁某乙站在客厅和厨房相连的地方右手拿了一把菜刀正朝黄某乙1头部砍,我去拉丁某乙,我小爹黄某乙2把刀夺下。黄某乙1倒在地上,头上有血,我将丁某乙捉住站在大门口直到警察来。4、证人黄某乙2、张某某证实黄某乙1被伤害的内容与证人黄某乙3证���内容一致。5、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谷)公(刑)鉴(法)字(2012)22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黄某乙1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6、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案件相关情况。7、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实民事赔偿谅解情况。8、被告人丁某乙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丁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乙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杨汉东审判员 石国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忠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