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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任金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李新平,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任金平,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对被告任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平承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