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平,任金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李新平,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任金平,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平与被告任金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平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平撤回对被告任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新平承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