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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邓小玲与张伟丰、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玲,张伟丰,顾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邓小玲,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张伟丰,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顾琼,女,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玲诉被告张伟丰、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付清欠款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已的处分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