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邓小玲与张伟丰、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玲,张伟丰,顾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邓小玲,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张伟丰,男,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顾琼,女,成年人,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玲诉被告张伟丰、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付清欠款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已的处分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