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贵梅、武治国等与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梅,武治国,孔显兵,孔显平,李方全,李方有,李志全,李志平,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319号原告王贵梅,女,1950年5月27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武治国,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孔显兵,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孔显平,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方全,男,1962年6月12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方有,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志全,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志平,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善合,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科、李方祥、王贵梅等25名农户诉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梅、武治国于2011年3月3日,孔显兵、孔显平、李方全于同年3月4日,李方有于同年3月16日,李志全于同年3月20日,李志平于2012年9月12日,均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梅、武治国等八名农户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郧县茶店镇蔡家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梅、武治国、孔显兵、孔显平、李方全、李方有、李志全、李志平撤回起诉。审判长 罗 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