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许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57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立明,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对原告提起婚姻无效纠纷诉讼,本院已另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必须以该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明杰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沈丽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