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2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2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0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石某,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少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