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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4号

刘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2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2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0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石某,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少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