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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广州市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市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智西路1号科苑西23栋北4楼。负责人梁学斌。委托代理人戴建旭,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弯路638-680号A1、A2栋3层316室。法定代表人黄晓媛。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广州市康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1.1元,减半收取为305.5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展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