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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莫二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二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二弟,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二弟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二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莫二弟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面永东二街7号,从窗口爬进屋内准备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麦某甲、麦某乙发现后,被告人莫二弟为抗拒抓捕殴打麦某甲和麦某丙,致二人受伤。后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莫二弟,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戒纸刀、胶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麦某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二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二弟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莫二弟辩称其入屋的目的是为捡垃圾,且未抗拒抓捕。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二弟携带戒纸刀、胶钳各一把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面永东二街7号的平房,从该屋的通风口爬进屋内准备实施盗窃。被居住在此的被害人麦某丙、麦某甲、麦某乙发现后,被告人莫二弟为抗拒抓捕殴打麦某甲和麦某丙,致二人受伤。后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莫二弟,并从其身上缴获戒纸刀、胶钳各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麦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住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面永东二街7号平房。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我被吵醒后发现姐姐麦某丙及妹妹麦某乙正和一名男子扭打在一起,便下楼帮忙。那男子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摔倒在地。我姐姐与妹妹帮忙抓那男子,那男子反抗。双方推来推去,那男子撞到屋里的木头,麦某乙用家里电话报警。不久警察到来将那男子抓获,从那男子身上缴获铁钳和介纸刀。我的右眼角和头部被那男子打伤了,麦某丙的手被他打伤了。经其辨认,被告人莫二弟是到其家里盗窃的人。2.被害人麦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一男子从我家(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面永东二街7号平房)厨房通风口爬进来准备盗窃,我和两个妹妹发现后,就想赶走他。我拿了一木棍过去防止那男子殴打我们,那男子立刻反抗,抢走我的木棍并打了我左手几下。麦某甲抓住那男子阻止他离开,那男子便抓住麦某甲的头发,把麦某甲打倒在地上。我和另一妹妹麦某乙过去抓他,他拼命反抗。我们双方推来推去,那男子撞到家里的木头,麦某乙用家里电话报警,不久警察到来将其抓获。警察从小偷身上缴获铁钳和介纸刀。经其辨认,被告人莫二弟是到其家里盗窃的人。3.被害人麦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家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面永东二街7号。我们三姐妹一起居住,日常起居都在这个屋里。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我听到有声音,起来查看,见一男子从厨房的通风窗口爬入屋子。我问那男子进来做什么,那男子从窗口跳下来。我大姐麦某丙出来,结果被那男子殴打。我和麦某丙跟那男子扭打在一起。我二姐麦某甲下楼来,那男子一把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摔倒在地。我和麦某丙上前帮忙,那小偷反抗,双方推来推去。结果,那男子撞上木头,我用家里电话报警,民警来将他抓获,并当场搜出胶钳和小刀。麦某丙、麦某甲都被那男子打伤了。4.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6月7日2时许,祖庙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在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安医院后永东二街7号抓获被告人莫二弟,从其身上缴获戒纸刀、胶钳各一把并予以扣押。5.被告人莫二弟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6.佛公禅(司)鉴(法)字(2012)464号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法医损伤检验证明,证明被害人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被告人莫二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2年6月6日下午,我以为庆宁路附近的瓦房无人居住,因没钱吃饭,想晚上进去偷东西卖钱。6月7日凌晨2时许,我带上戒纸刀和胶钳(为入屋用)从该屋的通风口爬进屋内准备盗窃,被三个女人发现。她们开始叫我爬出去,我说爬不出去,她们便持木棍和铁管过来抓我,并殴打我。我为了反抗,抓住其中一女子头发,抢了她的木棍,并用木棍对抗另外两名持棍殴打我的女人,双方互相拉扯,后我倒在地上。被告人莫二弟辨认出其是从佛山市禅城区庆宁路永东二街7号平房的通风口爬入屋子以及其携带的戒纸刀、胶钳。关于被告人莫二弟所提其入屋的目的是为捡垃圾,其未抗拒抓捕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莫二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因无钱吃饭而入屋盗窃,其供述稳定、一致。被告人莫二弟通过通风口进入被害人居住房屋的时间为凌晨2时许,且身上携带戒纸刀、胶钳。结合其入屋的时间以及方式等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人莫二弟入屋的目的是为实施盗窃。另,三被害人在发现被告人莫二弟进入房屋后,用木棍等工具想抓住被告人莫二弟,但被告人莫二弟为反抗,抢走被害人麦某丙手中的木棍,对其实施殴打,并抓住被害人麦某甲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致其轻微伤。对此,三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对被告人莫二弟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二弟进入他人日常居住的屋内实施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屋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二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二弟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二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二弟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黄少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伟坤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