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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钟文翠与王进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翠,王进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钟文翠,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7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王进堂,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1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钟文翠诉被告王进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文翠与被告王进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0月10日原告钟文翠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在开庭之日却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原告钟文翠按撤诉处理。2012年1月5日本院将民事裁定书送于原、被告签收。2012年4月23日原告钟文翠又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进堂离婚,但在庭审中,原告钟文翠始终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和事实、理由。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钟文翠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尚不满半年,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钟文翠又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进堂离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文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文翠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