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3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闭文学,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开庭过程中,经过慎重考虑,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彭玉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