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XX等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498号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官桥。机构代码:71463759-9。法定代表人:武灿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XX,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红安县。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确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省武穴市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金楚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