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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07号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854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海天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市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法定代表人:高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港区联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7815元,由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