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洪洁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33-2号被执行人洪甲,男,1984年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xx镇xx村**号,身份证号码xx。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洪甲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2)××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均为零。本院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均无有效查询记录。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洪甲现在广东省xx监狱服刑,本院委托该监狱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称本人现无财产,家庭经济状况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朱轶超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