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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哲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哲,原西安矿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矿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滨河公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梅志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2)47号裁决书王哲与西安矿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执行人西安矿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安矿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276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哲遂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哲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仲案字(2012)4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