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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鲍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