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常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鲍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