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东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84号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8号国展财富中心2-215、216。组织机构代码66787970-3。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忠良,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益江,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东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永丰路8号217室。组织机构代码57206452-8。法定代表人徐华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齐教元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