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沂南行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卫生局与王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卫生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沂南行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卫生局。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了沂卫医罚字201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该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局作出的沂卫医罚字2011-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三、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69000元及自2011年12月1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公众号“”